自一九八零年九月至一九八四年八月,该同志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经系财会专业完成了大学阶段的学习。毕业后,于一九八四年八月进入黑龙江省计委国土办担任科员,直至一九九零年三月。随后,从一九九零年三月至一九九二年五月,在黑龙江省经委综合处继续担任科员职务。一九九二年五月起,其工作转入黑龙江省经贸委办公室,先后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这一阶段持续到一九九六年六月。一九九六年六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被任命为黑龙江省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 一九九七年四月,其职务调整为黑龙江省经贸委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后晋升为处长,任期至二零零零年六月。在此期间,该同志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专业知识。二零零零年六月至同年八月,短暂担任黑龙江省经贸委扭亏增盈办公室主任。随后,自二零零零年八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担任黑龙江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在这段任期内,还于二零零二年一月至同年七月,参加了黑龙江省第三期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高级经济管理领导人才培训班,接受了系统的海外培训。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四年十月,职务变更为黑龙江省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二零零四年十月,其工作重心转向地方,出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直至二零一零年二月。在主持佳木斯市工作期间,于二零零五年六月至二零零七年六月,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并获得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二零一零年二月至二零一一年四月,调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书记。二零一一年四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进入黑龙江省委领导班子,担任省委常委、秘书长。二零一四年二月起,在原有职务基础上,兼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直至二零一五年四月。需要指出的是,在二零零九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四月期间,该同志还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最终获得了管理学博士学位。二零一五年四月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其职责进一步增加,除继续担任省委常委、秘书长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外,还兼任了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二零一六年二月至同年四月,在保留省委常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的同时,被确定为省政府副省长人选。二零一六年四月至二零一七年二月,正式担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并出任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同时继续负责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兼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二零一七年二月至同年六月,职务微调,不再兼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保留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及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职务。 二零一七年六月至同年九月,职务进一步简化为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在担任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的同时,还兼任了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一月至同年五月,其职责再次扩展,在原有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及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基础上,新增了省政协副主席一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起,不再担任省委常委,继续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政府党组成员,并兼任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此外,该同志还曾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3年9月16日发布的相关消息,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海涛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与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所进行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调查工作的启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坚定决心,也再次表明了无论涉及何人,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的一贯原则。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黑龙江省政协组织召开了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此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免去李海涛同志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同时撤销其黑龙江省政协委员资格的相关决定草案。会议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将这份草案正式提交给即将举行的政协第十三届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审议和最终确认。
根据2024年9月12日发布的官方消息,在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批准之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海涛所涉及的严重违纪与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展开了深入的立案审查与详细调查。经过全面而细致的核查,现已查明李海涛在思想上彻底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理想信念,完全背弃了当初入党时的庄严承诺与神圣使命。他对党组织缺乏基本的忠诚与诚实,不仅私下参与迷信活动,更处心积虑地采取各种手段企图对抗组织的审查工作。此外,他长期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肃要求,频繁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高档消费活动安排,并多次出入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在组织原则方面,李海涛严重违背了党的纪律,未能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应当申报的重要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和函询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他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安排工作中,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借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其廉洁底线已彻底失守,多次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以及各类消费卡券,并安排下属单位违规报销、支付本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他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特殊利益,甚至纵容和默许亲属借助其职务地位与社会关系谋取私利。 李海涛贪婪成性,毫无节制,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完全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他利用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开发、企业经营活动、职务晋升调整等多个领域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以此非法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情节极为严重。经认定,李海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以及生活纪律,不仅构成严重的职务违法,更涉嫌触犯受贿犯罪。其违纪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然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严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必须予以严肃惩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并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海涛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同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其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其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的资格也予以终止。对其通过违纪违法手段所获得的一切违法所得,将予以全面收缴。此外,李海涛所涉嫌的犯罪问题及线索,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起诉,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财物也将随案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的相关信息,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海涛因涉嫌严重受贿犯罪,目前案件已取得阶段性进展。该案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面调查工作后,现已正式调查终结,并依照法定程序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海涛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案的司法程序正在依法有序地进一步推进与办理之中,后续审查起诉等工作将严格遵循法律要求持续开展。
二零二五年一月,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海涛因涉嫌受贿犯罪,其案件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面调查后正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依法指定,本案现已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工作。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细致审查,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人李海涛告知了其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同时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所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指控,李海涛在先后担任黑龙江省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以及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多个重要领导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因其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其他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建设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调整等多个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所赠送的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国家刑法,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