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先生不幸离世之际,他的女儿李香凝年仅四岁,因而未能亲身积累起关于父亲的清晰记忆。她对于父亲形象的认识,主要来源于日后所见的诸多照片与影视作品,以及母亲和兄长李国豪的深情回忆。作为一代传奇巨星的子女,这一特殊身份无疑为她带来了某种无形的压力与期望。正因如此,她在美国攻读大学期间,毅然选择了演艺专业进行系统学习,同时在其父亲生前多位挚友的悉心指导下,持之以恒地刻苦练习武功,以期在传承中找寻属于自己的道路。学业完成后,李香凝曾于洛杉矶电视台担任短期的节目主持人,逐步积累在媒体行业的实践经验。与此同时,一张记录着她天真烂漫神情的童年照片,也成为公众追溯其家庭记忆与个人成长历程的珍贵视觉片段。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部根据李小龙遗孀琳达所著《布鲁斯.李:只有我才了解的男人》改编的传记电影《李小龙传》在法国与观众见面,李香凝在其中饰演了Party Singer一角,由此开启了她的演艺生涯。次年,她与卢·弗里基诺、莱伯·布朗等演员合作,共同出演的电影《死亡擂台》正式公映。一九九五年,她担任主演的犯罪题材影片《WMAC 大师赛》在美国上映。进入一九九七年,由Isaac Florentine执导的电影《高压重犯》中亦出现了她的身影。一九九八年对李香凝而言意义非凡,她返回香港参与拍摄了动作片《浑身是胆》,这是她首次涉足动作片领域;同年,她还参演了好莱坞大型制作电影《刀锋战士1》,在片中饰演了配角Resident。二零零一年八月,她与大卫·凯斯、史蒂芬妮·尼兹尼克等人联袂出演的科幻电影《异体大反扑》在美国上映;同年,她出演的另一部电影《杀人教程》也与观众见面。二零零二年八月,她参演的由Reinhard Schwabenitzky执导的喜剧电影《明星姐妹》如期上映。 在影视领域积累经验的同时,李香凝于二零零三年七月加入了美国乐队Medicine,开始积极拓展自己的歌唱事业。次年六月,她受邀担任许冠杰“继续微笑会歌神”演唱会的表演嘉宾,并与许冠杰共同献唱了英文歌曲《Somewhere out there》。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日,李香凝特意从美国飞回国内,与中央电视台正式签署了授权书,允许央视拍摄关于其父亲李小龙生平的作品。二零零八年十月,由她担任制片人的电视剧《李小龙传奇》播出。二零零九年五月,她再度以制片人身份参与了纪录片《李小龙如何改变了世界》的制作。二零一二年二月,她担任制片人的另一部纪录片《我是李小龙》在美国上映。二零一三年,由她亲自执导的纪录片《无法为有法》也与观众见面。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李香凝正式启动了关于李小龙传记电影的拍摄工作。至二零一九年四月,她继续以制片人身份参与了电视剧《战士第一季》的制作。
李香凝女士作为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运营与管理。在2017年,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她主导成立了由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即“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该子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设定为一万美元,其法定代表人同样由李香凝女士担任。在经营范畴上,该公司主要专注于文化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以及企业形象设计等多个专业领域。与此同时,广为人知的Bruce Lee李小龙健身器械品牌,其所有权归属于李小龙先生的女儿李香凝女士在美国所创办并运营的“Bruce Lee Enterprises”(即美国李小龙企业公司)。为了能够更系统、更深入地在国内延续与传播李小龙先生所代表的武术精神与文化理念,李香凝女士及其所创立的李小龙企业公司经过审慎决策,正式授予相关权限,准许Bruce Lee李小龙品牌的健身器械以及各类拳击散打装备进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与推广。这一举措旨在让更多国内爱好者能够接触到正宗的李小龙品牌产品,从而更直观地感受并传承其独特的文化内涵。
二零一零年,恰逢一代武术宗师与电影巨星李小龙先生诞辰七十周年的重要纪念时刻,一场以弘扬其精神与文化为核心的李小龙文化节,在其祖籍所在地——广东顺德李小龙乐园隆重揭幕。在这一具有特殊意义的活动中,李小龙先生的女儿李香凝女士特意从海外远道而来,并带着时年七岁的女儿一同回到故土。这是李香凝女士首次携下一代重返家族根源之地,她们此行不仅是为了参与盛典,更是怀着深切的情感,完成了一次慎终追远的祭祖与寻根之旅,以此连接家族血脉,致敬先辈传奇。
众多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电影片商在观赏了《浑身是胆》的首次公映后,纷纷对李香凝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尤其惊叹于她继承了父亲李小龙那标志性的凌厉眼神。当她全神贯注地凝视对手时,那一瞬间所迸发出的气势与神采,仿佛让一代宗师李小龙的身影再次重现于银幕之上。基于她在影片中展现出的出色身手和独特气质,业界普遍预期,这位“小龙女”必将凭借自身的实力与魅力,在未来的电影道路上稳步前行,最终成长为一颗备受瞩目的璀璨动作女星。
李香凝在一部关于她父亲的电影《李小龙》筹备与开拍阶段,就曾主动向制片方提出警示,强调应当注意避免侵犯相关权益,并对影片当时使用的名称《李小龙》提出了明确的质疑。针对这一疑问,制片方随后作出了解释,说明《李小龙:我的兄弟》实际上是这部电影的完整官方名称,这一点从已经公布的电影海报设计中便可得到印证,而《李小龙》只是业界与观众在日常交流中惯用的简称。到了2010年,李香凝再次公开表达她的愿望,希望当时即将公映的两部李小龙纪念影片——《李小龙》与《截拳道》——能够保持和谐共存的关系,而不是陷入相互对立或竞争的局面。她诚恳地表示,自己由衷期待这两部作品都能为纪念李小龙诞辰七十周年作出各自独特的贡献,共同唤起广大公众对这位传奇功夫巨星历久弥新的怀念,让世界永远铭记这位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的中国武术文化象征。
二零一九年六月,李香凝在一次公开采访中透露,导演昆汀·塔伦蒂诺在其新作《好莱坞往事》中,未经事先与她本人及她所负责管理的李小龙遗产委员会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协商,便擅自将李小龙这一角色纳入影片剧情。更令她感到不满的是,电影情节中暗示李小龙可能与当年电影明星莎朗·塔特遇害的谋杀案有所牵连。基于这一情况,李香凝正式向中国国家电影局提出申诉,要求对影片《好莱坞往事》中涉及李小龙形象的相关段落做出修改。此后,作为该片出品方之一的博纳影业曾尝试与昆汀导演协商,希望重新剪辑一个适合中国市场的版本,以确保电影能够如期在中国境内公映,但据多方消息透露,昆汀本人坚持艺术完整性,拒绝了重新剪辑的要求。随后,当昆汀执导的《好莱坞往事》在北美地区上映后,李香凝再次公开表达了对影片塑造的李小龙形象的不满,认为电影将其父亲刻画成了一个“傲慢自大、喜欢夸夸其谈的蠢笨之人”,这种呈现方式令她与众多李小龙的影迷难以接受。而备受关注的影片《好莱坞往事》最初定于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在中国大陆上映,却因上述争议及其他相关因素影响,最终未能按计划登陆院线,遭到了临时撤档的处理。
二零零四年,真功夫餐饮品牌正式委托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为其展开全面的品牌策划工作。在此之后,该品牌开始启用一个与已故国际武打巨星李小龙外貌极为相似的“功夫龙”卡通形象,并将其与“真功夫”三个文字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其核心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时间来到二零一零年,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公开表示,她已在美国逐步购回其父亲遗留的电影作品及商标所有权,并计划系统性地整合这些珍贵资源,旨在将“李小龙”塑造为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品牌。为此,她主动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沟通。该局在后续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于李小龙本人及其英文姓名“BruceLee”进行商业开发与利用的相关权利,依法应当归属于其法定继承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李香凝所持有的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即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该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真功夫餐饮立即停止在任何场合使用李小龙的形象标识,并同时索赔高达二点一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此外,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真功夫在媒体版面上连续九十日发布声明,澄清其品牌与李小龙本人之间并无任何关联。该案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包括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另一方面,在二零二一年,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针对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真功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真功夫公司”)所注册的一系列与李小龙形象高度近似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分别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和二零二三年二月作出系列行政裁定,认定上述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真功夫公司对此裁定结果表示不服,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在此行政诉讼中,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继续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根据后续公开的相关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诉争商标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被宣告无效。法院认定被诉的行政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真功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真功夫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依然不服,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其中,针对第6295470号商标的行政判决书详细阐述了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判决书指出,二零二四年十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诉争商标由英文“Kungfu”及一个人物半身图形组合而成。该形象的设计者在其公开著作中曾多次提及“李小龙”及“功夫龙”等概念,并明确表示旨在通过“功夫龙”的形象来传递品牌的核心价值。真功夫公司自身也明确承认,其品牌形象在创作过程中确实参考了李小龙的经典造型。法院认为,当该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的服务类别上时,相关公众很容易因商标中与李小龙经典形象高度近似的人物半身图这一构成要素而联想到李小龙本人,进而可能误认为相关服务的来源与李小龙存在特定的许可或关联关系。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除了本案诉争商标外,真功夫公司还注册有数十件其他与李小龙形象相关的商标,这一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故意。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该条款属于绝对禁止使用的条款,因此,诉争商标在后续经营中实际的宣传使用情况及其所获得的知名度,均不能成为审查其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基于以上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真功夫公司提出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此类似,涉及另一第19690414号商标的行政诉讼,其终审判决结果同样是驳回真功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无效宣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