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

人物履历

自一九八零年九月至一九八四年八月,该同志进入国际政治学院英语系,在英语专业进行了为期四年的系统学习。完成学业后,于一九八四年八月进入公安部外事局工作,担任干部职务。一年后,即一九八五年八月起,长期在公安部外事局欧洲处任职,先后担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并逐步晋升为副处长,直至一九九四年六月。在此期间,曾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至一九九二年九月,经公派前往英国埃克斯特大学深造,主修警务与刑事司法专业,并成功获得警务研究文学硕士学位。 一九九四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九月,该同志转任公安部外事局欧美处副处长,后升任处长。在此期间,还曾于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一九九七年八月,前往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挂职锻炼,担任副局长职务。一九九八年九月,调任公安部外事局国际联络处处长,任职至一九九九年九月。 自一九九九年九月起,该同志担任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长,直至二零零四年二月。在此期间,还曾于二零零零年十月至二零零三年十月,担任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国际警务合作事务。二零零四年二月,晋升为公安部外事局局长,任职至二零零五年十月。随后,自二零零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全面负责公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二零一二年六月,工作发生重要变动,调任青海省人民政府,担任副省长、党组成员,同时兼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等多项职务,直至二零一六年一月。自二零一六年一月至二零二三年六月,该同志在司法部任职,担任党组成员、副部长,在司法行政领域继续开展工作。

违纪被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相关信息,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与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所进行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调查工作的启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以贯之的坚定决心,也再次彰显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体系对于任何违纪违法问题都将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的明确态度。

开除党籍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称,根据中共中央的批准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对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式立案并展开审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刘志强彻底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理想信念,背弃了初心使命,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甚至采取各种方式对抗组织的审查工作;他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活动,未能守住作风底线;在组织原则方面,他同样严重违背要求,在组织进行函询时故意不如实说明个人情况,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借此收受财物;在廉洁自律上,刘志强底线全面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各类消费卡,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形成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亲属也从中收受财物;更为严重的是,他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乃至职务晋升等多个领域为他人提供帮助,并以此非法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刘志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与廉洁纪律,不仅构成严重的职务违法,同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然毫不收敛、不知收手,其违纪违法性质极为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严肃惩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请中共中央批准,最终决定给予刘志强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按规定取消其原可享受的一切待遇;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财物也一并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此前担任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职务的刘志强,因涉嫌收受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工作后,现已正式结束调查程序,并将案件相关材料及调查结果移送至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经过审慎审查,已对刘志强以涉嫌构成受贿罪为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进展标志着该案已进入司法审查的关键阶段,后续将依照法定程序继续推进。

提起公诉

二零二五年二月,原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因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部调查工作。随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目前,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已正式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人刘志强告知了其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同时也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志强在先后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以及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因其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其他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依法向法庭出示了与案件相关的多项证据材料,被告人刘志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逐一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在法庭有序的主持下,控诉方与辩护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深入地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庭审最后阶段,被告人刘志强依法进行了最后陈述,其当庭明确表示认罪,并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表达了深刻的悔悟之意。此次庭审活动吸引了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共计三十余人到场旁听,整个审理过程依法公开进行,体现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一审宣判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志强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人民币三百万元罚金;同时,对已追缴在案的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尚未追回的部分,将继续予以追缴。该案的审理过程显示,自二零零七年起至二零二四年四月期间,被告人刘志强先后利用其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及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以及其职权与地位形成的广泛影响力,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多个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达四千二百四十五万余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刘志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虑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并积极配合退缴赃款,涉案的大部分赃款赃物也已追缴到位,具备法律规定的以及酌情考量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与情节,法庭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