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林

人物履历

自一九八二年九月起,该同志进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开始为期四年的法律专业系统学习,并于一九八六年七月顺利完成学业。毕业后,即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最初在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职务,直至一九九二年三月。此后,其职务调整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级别为副科级,这一阶段持续到一九九六年七月。随后,其职级获得提升,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级别为正科级;在此期间,还曾于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八月间,前往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担任副院长职务。 至一九九八年五月,该同志被任命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级别晋升为副处级。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其工作职责发生变动,调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二零零零年五月起,又转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值得提及的是,在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零零零年十月期间,该同志还参加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专业素养。二零零三年五月,其职务再次调整,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级别已升至正处级。 二零零五年六月,该同志的工作领域转向司法研究,出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次年八月,其工作地点发生变动,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担任副院长、代理院长职务。自二零零七年二月起,正式就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履职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此后,该同志重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其职业生涯迎来新的转变,进入政府法制工作领域,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并同时兼任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该机构亦涵盖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职能)主任。这一任职持续到二零一八年二月。随后,该同志再次回到审判机关,自二零一八年二月至二零二二年十月期间,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职务,持续为司法工作贡献力量。

担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违纪被查

2024年2月,根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正式发布的相关信息通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厅长级干部唐林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与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次调查工作的启动,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一贯立场,也反映出对司法领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深化。

免去职务

根据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八次会议所通过的相关人事任免决定,唐林同志不再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其免职程序已依照法定流程顺利完成。此次人事调整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具体体现,旨在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依法双开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根据贵州省委的统一部署,贵州省纪委监委已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厅长级干部唐林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式立案并展开审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唐林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理想信念,背弃了自身承担的职责使命,不仅知法犯法、执法破法,还采取各种方式对抗组织的审查工作;在组织原则方面,他严重违背相关规定,长期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廉洁自律上,他的底线彻底失守,多次违规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并且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同时,唐林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私自设立“小金库”用于不当支出;其个人贪欲不断膨胀,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更严重的是,他长期“靠案吃案、以案谋私”,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异化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以及由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案件办理、服装采购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借此非法收受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唐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不仅构成严重的职务违法,同时涉嫌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然毫不收敛、不知收手,其违纪违法性质极为严重,造成的负面影响十分恶劣,必须予以严肃惩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请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唐林开除党籍的处分;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的处分;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同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起诉,所涉及的相关财物也一并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二零二四年九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正厅长级干部唐林因涉嫌贪污与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经过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后,案件已正式调查终结,并依法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安排,该案交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审查起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严格依法核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唐林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并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对其作出了正式的逮捕决定。这一系列司法举措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和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严肃查处态度,也彰显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同配合、依法履职的坚定决心。

公开通报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贵州省纪委监委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厅长级干部唐林在司法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相关问题,向社会进行了公开通报。自二零零七年起至二零二三年止,在长达十六年的时间里,唐林先后利用其担任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多个重要领导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同时借助其职权与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力,在多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干预案件审理进程、协助解决土地纠纷的执行难题、违规操作诉前财产保全事宜以及为煤矿企业收购等商业活动提供关照等,并借此非法收受他人所赠送的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此外,经调查核实,唐林还存在其他多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鉴于其严重违纪违法事实,二零二四年八月,唐林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厉处分,其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及材料也已依法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等待进一步的司法处理。

一审开庭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正厅长级干部唐林涉嫌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根据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提出的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林在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三年这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利用其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等多个重要领导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同时借助其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广泛影响力,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案件处理等诸多事项上谋取利益,并以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经累计折算共计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七万余元。此外,在更早的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一年一月期间,唐林在担任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勾结,以非法手段侵吞公共财物总计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其中唐林个人实际分得三十三万元。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明确提请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与贪污罪两项罪名追究唐林的刑事责任。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系统出示了与案件相关的多项证据材料,被告人唐林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亦对这些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唐林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并深刻悔罪,对其所犯罪行为作出了悔过表态。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宣布本案暂时休庭,将待合议庭评议后择定日期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正厅长级干部唐林所涉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唐林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罚金;针对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同时,判决对唐林通过犯罪所获得的全部赃款及其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家国库。 经法庭审理查明,在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三年这段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唐林先后利用其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等多个重要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以及其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各种影响力,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案件处理、业务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二千一百四十七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在更早的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唐林在担任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还曾与他人共同谋划,侵吞公共财产总计六十六万元,其中唐林个人实际分得三十三万元,该行为属于贪污数额巨大。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唐林的受贿犯罪情节严重,贪污行为亦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唐林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并且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具有法律规定的以及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与情节,法庭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明确表示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