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七四年八月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该同志作为知识青年在贵州省贵阳市阳关农场参与劳动锻炼。随后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八年九月期间,进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四处担任工作员。一九七八年九月,其进入西南政法学院政法系法律专业进行系统学习,并于一九八二年八月顺利完成学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毕业后,该同志于一九八二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三月期间,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书记员职务。自一九八五年三月起,晋升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其间曾于一九八三年六月至一九八五年六月挂职担任贵州省清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一九八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三年六月,先后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及告诉申诉庭副庭长等职务;在此期间,曾于一九九零年九月至一九九一年七月前往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班进修学习。 一九九三年六月至一九九四年四月,该同志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并确定为正处级审判员。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一九九六年五月,转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其间于一九九四年三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挂职担任贵州省息烽县委副书记。 自一九九六年五月起,该同志长期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直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在此期间,曾于一九九八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一月在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并于一九九八年九月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深造,最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二零零七年五月至二零一二年一月,该同志调任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并明确为正厅长级。其间,曾于二零零七年三月至二零零七年九月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助理;二零一零年三月至二零一零年七月在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自二零一零年四月起,开始分管贵州省委政法委常务工作。 最后,自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一月,该同志调任四川省,担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全面主持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
该同志曾连续当选第十届与第十一届四川省委委员,其委员任期直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主动辞任为止。此外,他也先后担任四川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以及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在司法领域,该同志还曾担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一职,为四川省的司法建设与法院相关工作提供了专业的咨询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