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马少骅 饰)指出,中国推行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在明确意识到与西方国家存在的差距后,应当采取取长补短的态度,积极向西方学习先进经验。他援引了早年参观国外汽车制造企业的实例加以说明。与会人员对此表示认同,一致认为有必要引入西方的先进技术。邓小平勉励大家,只要持续奋斗,未来诸如汽车这类目前被视为奢侈品的物品,也将在中华大地上变得普及。他号召人们坚定信心,会场随之响起掌声。 荣毅仁向邓小平呈递了一份书面建议。他指出,尽管中国已逐步开展对外合作,并萌生了引进外资的构想,但在相关法律领域确实存在显著空白。这种法律缺失导致许多外国投资者与海外华侨持观望态度,暂不敢于中国境内放手投资。邓小平认为其观点切中要害,合资企业法的颁布确已刻不容缓。此项立法不仅对中国引进外资与技术具有历史性意义,亦将对整体经济发展产生转折性影响。 美国石油巨头哈里斯在会议中表达了与中国合作的意愿,但其商业伙伴坚决反对,理由是中国缺乏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无法获得保障。邓小平遂在中央层面将合资法议题提出,供会议讨论研究。其中争议最为集中的,是关于是否限制外资合资比例的问题。哈里斯与中国的合作进程,也因合资法缺位而遭遇严重阻碍。邓小平要求法律专家们加速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合资企业法律。 紧张的法规编纂工作随即展开。鉴于中国在此领域经验不足,邓小平指示起草团队广泛参考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荣毅仁进一步提出了发行债券的提议。该建议起初受到一些质疑,但他通过细致剖析其中的利弊与战略重要性,阐明只要决心推进并勇于实践,目标必定能够达成。其展现出的自信与严谨态度获得了普遍认可,此事也因此被列入议事日程。 尽管专家们参考了多国相关法律,但合资法的关键条款仍存在重大分歧。是否限制合资比例这一问题,甚至牵涉到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根本认识,在中央内部形成了不同意见,争论一时难以平息。此时,邓小平出面做出决断,并阐述了个人见解,使与会者豁然开朗,诸多难题随之迎刃而解。 在邓小平的倡导与支持下,经过众多专家的不懈努力,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自此拥有了第一部规范合资经营的法律。这部法律的诞生,必将推动中国经济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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